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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研究生招生
1、江苏工业学院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有关规定(暂行)
2、江苏工业学院关于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招生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  研究生培养
3、江苏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4、江苏工业学院师生互选办法
5、江苏工业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试行)
6、江苏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英语考试的规定
7、江苏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
8、江苏工业学院研究生旁听生管理暂行办法
9、江苏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请暂行办法
10、江苏工业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11、江苏工业学院研究生任课教师的若干规定
12、江苏工业学院硕士生中期考核暂行规定
13、江苏工业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格式
14、江苏工业学院硕士生学位论文选题及开题报告暂行规定
15、江苏工业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第三部分  研究生管理
16、江苏工业学院研究生奖励条例
17、江苏工业学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
18、江苏工业学院研究生请假制度
19、江苏工业学院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
20、江苏工业学院研究生校外住宿暂行规定
21、江苏工业学院关于研究生办理结婚登记的暂行规定
22、江苏工业学院研究生部关于研究生证及校徽管理的规定
23、江苏工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24、江苏工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25、江苏工业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
26、江苏工业学院学生公费医疗指南
27、江苏工业学院图书馆管理规则
28、江苏工业学院校园治安管理条例
29、江苏工业学院治安管理处罚暂行条例
30、江苏工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31、江苏工业学院学生申诉制度
第四部分   附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34、江苏省优秀硕士论文评选办法
35、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36、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江 苏 工 业 学 院
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有关规定(暂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硕士生招生有关文件精神,现对硕士生招生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硕士生招生类别
1.计划内招生:分定向培养和非定向培养两种。定向培养研究生毕业后须回定向单位工作,非定向培养研究生毕业后,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就业。
    2.自筹经费招生:由学校、或者导师、或者社会筹资支付培养费用,毕业后参照非定向生办法就业。
3.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培养费由委托单位支付,并签订委托培养协议书,毕业后去委托单位工作。学习期间不得变更委托单位。
二、考试办法
统考:考试科目为四门,其中政治理论、外国语、数学一至数学四由全国统一命题,专业基础课由我院自行命题。同等学力人员在复试时必须加试两门大学本科的主干课程。
三、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生,毕业2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并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者;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历报考。
有国家承认的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在职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的优秀在职人员,经本单位和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可以跨专业报考我院硕士生,但只能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可适当放宽。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四、报名
1.报名时间: 根据教育部规定的统一报名日期。
2.报名地点:全国有关高等院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或全国各地市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
3.报名程序:
(1)审查报名资格
所有符合报考条件的在职人员应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以及毕业文凭;应届本科毕业生需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学生证到报名点报名。
(2)缴纳报名、考试费。
(3)领取《报考硕士研究生信息卡》,填涂完毕后,当场进行计算机读卡并采集图像。
(4)考生本人对《报考硕士研究生考生报名情况登记卡》结果进行校对确认无误后签名。
(5)凭《报考硕士研究生考生报名情况登记卡》换取《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准考证》等。
五、填表及注意事项
1.考生要自备一寸的同一底版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分别贴在《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准考证》的指定位置上。
2.报考志愿可填写一个学科、专业的二个招生单位。
3.填写应试科目时,请同时填写应试科目的名称、编码。
4.业务课有任选科目时,应注明选定的考试科目名称和编码,如不填写则由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指定。
5.考生将《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准考证》内有关项目填写好后,交我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江苏工业学院关于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招生管理办法
 
一、我校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下简称委培生)的工作由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委托培养计划由招生单位提出。委培生入学考试合格,由我校和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发给录取通知书。
二、委培生的所有费用,由委托单位在学生入学前一次性付给我校。
三、委培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待遇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办理:
1、委培生是委托单位职工,不转户口、档案和工资关系,该生的工资及各种补贴、医疗费均由原单位负责。
2、委培生入学前如不是委托单位的职工或是应届毕业生,但毕业后去委托单位工作,该生的户口、工资关系转至我校,工资及各种补贴、医疗费均由委托单位负责。
四、委培生在培养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若委培生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我校作出决定并通知委托单位;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被取消学籍,则退回委托单位。
五、委培生的培养按我校统招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
六、委培生毕业后,须回委托单位工作。
七、协议一旦签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若有违约,一切损失和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江苏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颁发《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1995)4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凭江苏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到研究生部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研究生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二条  新生报到后,研究生部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学生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复查和体检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经体检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可在短期内治愈的,经研究生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研究生部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体检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2、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3、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体检仍不合格者;
4、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者;
5、报考过程中有循私舞弊行为者。
第四条  新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部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请假并出具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研究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注册时,须先到财务处或指定部门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规定费用,到研究生部注册时应出示有关收据;凡未交纳规定费用者,研究生部不予注册。
第六条  入学时户口不迁入学校者,在读期间户口不得再迁入学校。
第二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七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研究生部或所在系统一组织的各类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研究生在节假日、寒暑假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返校。平时必须坚持在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因故离校需要事先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校。研究生未经请假、准假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作旷课论处。
  第八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九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学术活动、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严格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境)进修、留学及请假出国(境)探亲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江苏工业学院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习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有关晚婚年龄规定而申请结婚的研究生,可以依据《江苏工业学院关于研究生结婚登记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章  转学与转专业和改换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和改换指导教师。如因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者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原方案继续培养,方可申请转学、转专业或改换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凡需转学者,须事先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的同意,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系审核同意后,由研究生部报送江苏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者须两地高教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在校内转专业改换指导教师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学科所在系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导师和学科所在系同意,经研究生部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
第四章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由学校医保中心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经导师同意、系主任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批准。
    第十六条  因病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作退学处理。休学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可相应延长。
第十七条  休学研究生仍享受在校研究生同等的医疗待遇。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回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研究生休学期间,经学校医保中心同意,可以在当地医院就诊,医疗费报销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申请复学,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医保中心复查合格后,方准许复学。
    第十九条  学业特别优秀的研究生,有切实可行的创业计划和创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系同意,研究生部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停学手续。停学创业一般以一年为限,必要时可申请延长,但累计停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停学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医疗费用自理,自行解决住宿问题。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休学、停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五章   退学、取消学籍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或取消学籍:
1、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停学期间未继续申请停学而不按期复学或停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
2、因(身体)有病(一年内不能治愈)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但又超出休学或保留学籍规定者;
3、按国家政策规定批准自费留学者;或未在研究生部办理手续私自出国者;
4、本人提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5、硕士生学习期间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导师和培养单位认为其无力完成学位论文者;
6、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7、意外致伤不能坚持学习者;
8、未办理任何手续,自动终止学业者;
9、自筹、委培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未经准许,故意不交费者;
10、经查实,存在严重的剽窃、弄虚作假等学风问题,不宜继续培养者。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要求退学,由自己提出书面申请,其导师和所在系签署意见;取消研究生学籍,须由所在系征求其导师意见后提出书面报告。研究生退学或取消研究生学籍均由研究生部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1、              自费出国攻读研究生,保留学籍一年。从办理退学手续之日起,一年内不复学者,           不再保留其学籍;从批准退学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2、              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一般退回原工作单位;
3、              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一律退回其家庭(含配偶)所在地;
4、              其他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部和各系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六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坚持不改者;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3、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4、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成果,影响恶劣者;
5、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6、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特别严重者。
第二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辩。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对坚持错误,无理取闹者,要从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后回其生源所在地。对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对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三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由研究生部提出意见,并征求导师和有关系部意见后,报分管院长批准。材料报国家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和江苏省教育厅备案。对其中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论和行动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十三条  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在接到离校通知后,须在一个月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将户口转至其家庭(含配偶)所在地,不得无故滞留学校。
第七章 提前毕业、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数,并完成学位论文(用于论文的工作时间,自通过选题报告起,不得少于一年),可以申请填写《研究生提前毕业审批表》,经研究生部批准,可提前参加论文答辩。
第三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如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或短期延长(一学期内)学位论文可取得更明显而突出的效果,由研究生或导师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申请表》送交研究生部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学习年限。延长的时间不计学制。延长时间的培养费(包括生活补助费)由所在系或研究生本人自行解决。
第八章毕业、就业与证书发放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与德、体合格,虽完成学位论文,但答辩未通过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但没有完成学位论文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部分课程成绩不合格,或所修课程没有按照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或在学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研究生毕业前,应对其德、智、体进行全面考核,写出评语,做好毕业鉴定。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发。
第四十二条  为及时做好研究生毕业证书的发放工作,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服从国家毕业生就业政策。在就业范围内“双向选择”。国家计划内研究生毕业后,按规定时间到所就业的单位报到,对违反国家就业政策,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反复教育仍不服从的,将取消其派遣资格,并追缴全部培养费。其户口、粮油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
 
第九章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自筹经费培养研究生
第四十四条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自筹经费培养研究生,入学前均需签订协议书,按照协议书规定交纳培养费。委托(定向)单位或研究生本人如不履行协议书的规定,研究生应按退学处理。退学后一律回原单位或生源所在地。
第四十五条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研究生的户口、工资、医疗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研究生入学后,不得改换委托、定向单位。毕业时,必须回委托、定向单位工作,其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随档案寄至委托、定向单位人事部门。
 
第十章  学籍材料归档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研究生教学、学籍、人事等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下列材料应及时整理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1、入学录取通知书;
2、入学报考材料;
3、江苏工业学院研究生登记表;
4、江苏工业学院毕业研究生成绩表;
5、江苏工业学院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6、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通知书;
7、研究生在校期间获奖或处分材料。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毕业后,由各系负责整理毕业档案,通过就业指导中心寄往就业单位。 退学研究生档案根据人才交流中心或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接受函寄送。定向委培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档案按定向、委培合同要求寄送。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开始实施。
 
江苏工业学院研究生师生互选方法
一、双向选择的步骤
1、研究生在入学时。各系部自行安排时间对新生进行硕导、专业方向等的介绍,学生也可通过研究生部网站查看各基本情况。
2、研究生了解导师情况后,填写《硕士研究生双向选择志愿表》。每位研究生可填写三个志愿。
3、根据研究生所填志愿,将其表格交有关指导教师选择,如果双向研究生选择的第一志愿不能满足,各系可根据实际情况,转请第二、三志愿的导师选择.并做好协调工作。
4、双向选择后,报系主管领导审批.最后各系研究生秘书填写《江苏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双向选择汇总表》,报研究生部。
5、各系可以根据本部门的情况在以上的程序上采用不同的具体实施方法。
 
二、培养计划
   开学两个月内,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填写本人培养计划。
培养计划一式三份,一份留研究生本人,一份交系,一份交研究生部。
 
三、选课
开学前四周,研究生根据个人培养计划及本人学期的课程安排进行选课。
新入学的研究生第一学期的课程学习,可由导师预选,待新生入学后,再做调整。
每位学员需填写《江苏工业学院研究生选课计划表》,分别上交至所在系负责研
究生的部门,经统一整理、装订后交研究生部。以办理选课手续的课程一般不能
随意变更。因故必须补选或退选已选课程的研究生,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
苏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退、增、改课程申请表》。经导师和系部主管主任审核同
意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江苏工业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试行)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不断改进和完善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进一步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培养方案。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培养方案适用对象为我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  培养目标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硕士研究生必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通过培养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为此要求硕士研究生达到: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以及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
2、在本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的现代化实验方法和技能,熟悉所从事研究方向的科学技术现状和动态,具有实事求是、认真严谨的科学作风。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掌握一门外语,能熟练地阅读本学科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
和进行国际交流的能力。
5、具有健康的身体与心理。
第三条  学习年限
    我院硕士研究生的学制原则上定为2.5-3年,提前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者,可2.5年毕业,其中课程学习时间为1-1.5年,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为1.5-2年。无特殊情况不允许延期,若需延期,本人必须提前五个月递交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系部主管主任审批后报研究生部批准,并向学校交纳3000元培养费后,可延期半年。延期期间,停发该生的普通奖学金。未被批准而逾期者,按结业处理。
硕士研究生提前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可以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者需提前五个月写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系部主管主任审批、报研究生部批准后,可提前答辩和毕业。提前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  培养方式和方法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并紧密结合研究生所在系部的培养工作。培养工作遵循如下原则:
1. 政治理论学习和经常性的思想教育相结合。硕士研究生除学习政治理论外,还应参加时事和政治学习,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2. 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并重。在重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
识学习的同时,要强调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实验技能和科研工作能力的锻炼。充分发挥指导教师和研究生两方面的积极性,尊师爱生,教学相长。
3. 注意因材施教,培养硕士研究生独立思考、独立获取知识和独立科研工作的能力。
4.研究生每天进行适当的体育锻炼。
5. 在保证达到培养目标的前提下,具体培养方式可灵活多样,不断总结经
验和创造新型培养方式。
第五条  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一、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是根据培养目标、课程学习与论文工作等各项要求所制订的培养规范,它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各级部门必须加强对制订培养方案工作的监督。
1. 培养方案的制订
 凡我院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学科均须制订培养方案。新增学科必须在制订招生计划的同时提交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的制订应由招收硕士研究生的系部主管主任召集有关指导教师,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我院专业特点以及现有条件制订,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2. 培养方案的修改
已经审批的培养方案一般不能变动。如需变动(如研究方向、课程设置等),要在每年制订下一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时进行。修订培养方案的审批手续与制订相同。经审批同意后下一年开始有效。
3. 培养方案的内容包括
培养目标、学习年限、研究方向、课程设置、学分及课程要求,学习时间安排、学位论文工作等。
  
二、培养计划
    硕士研究生应在入学后两个月内,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结合个人的特点,制订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分课程和论文两部分。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填写培养计划一式三份。一份留研究生本人,一份交所在系,一份交研究生部。
研究生培养计划是指导硕士研究生学习的依据。培养计划确定后,研究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守。在执行培养计划的过程中,若有特殊原因提出修改者,必须于授课学期开学两周内填写申请表,经导师和有关负责人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批、备案。
1. 为便于硕士研究生公共学位课程的教学安排,培养计划的课程部分应在暑假前制订完毕,并填写《江苏工业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选课计划表》一式三份,系部审批后于暑假前报研究生部一份备案。
2. 培养计划课程部分中的学位课程必须是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位课程。
3. 培养计划课程部分中不得安排与本学科相应的大学本科课程。
4. 同等学力或跨学科考上的硕士研究生,除完成课程学习计划中所规定的课程外,必须补修两门录取学科的大学本科阶段主干专业课程,所学课程不计学分,但必须列入课程计划。
5. 课程计划制订后要严格执行,如有变动,应在开课前两周内,经系部主
管主任批准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六条  课程设置和学分规定
课程学习是获取本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修完培养计划确定的所有课程,总学分不少于30学分,其中学位课约20学分、学术活动为1学分,实践环节为1学分,选修课不少于8学分,各学科专业可根据本部门学科专业的特点,确定不低于上述基本要求的学分数。
l、课程设置方式
(1)学位课
学位课是按二级学科设置,反映本学科最基本的基础理论和专业基础理论,是该学科的必修课。课程设置既考虑基础理论系统性,又有一定的专业覆盖面,每一个二级学科须设置一组学位课程。学位课包括公共基础学位课(A类)和专业学位课(B类)课程。
公共基础学位课(A类)
政治类:              
自然辩证法              36学时    2学分
外国语类:
英语                    72学时    4学分
高级英语听说            36学时    2学分
数学类:
应用概率统计            36学时    2学分
数值分析                36学时    2学分
数理方程                36学时    2学分
专业学位课(B类)
专业学位课设立3-4门课程,为96~128学时:6~8学分。
(2)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C类和D类)
选修课是在学位课以外,为扩大知识面,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需要,根据不同的研究方向,在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中开设的各类可供选择学习的课程。一般要求选修本学科专业类的学分为6-8学分,选修非本学科专业类的学分为大于2学分。
(3)学术活动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参与不少于10次的学术活动(学校学术活动2次、系学术活动8次),其中每人必须发表一次学术报告(参加校外学术活动者,须提交学会论文集,仅限于发表者)。研究生须认真填写《江苏工业学院研究生科技学术活动手册》。校级的学术活动由研究生部认可,系部的学术活动由各系部认可,考核成绩分为合格或不合格,经所在系审核后,合格者可取得1个学分。
(4)实践环节
实践环节是指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必须完成的教学实践、专业实习及论文选题等培养环节。加强实践环节训练,是提高硕士研究生适应能力的重要手段。实践环节可采取教学实践、专业实习、文献阅读、参加工程项目的实践锻炼等多种形式。其中教学实践可采取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本科生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辅导毕业设计等形式,专业实习根据各专业的实际情况而定,两者可相互调剂。第二学期开始,由导师安排组织,考核成绩为通过或不通过。
第七条  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是衡量研究生学术水平的重要依据,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的主要手段。
学位论文工作的一般程序:文献阅读和调研Ž开题报告Ž科学研究Ž撰写论文Ž论文答辩。
(一)学位论文的开题及工作计划:
硕士研究生在入学后一年至一年半内,为课程学习和开题阶段。在此期间,研究生除系统学习公共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之外,还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有计划地查阅大量文献资料,进行必要的课题调研,把握本研究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动态。
1.论文选题的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课题的选择应从本学科出发,选择既有很强的实际应用背景,又有较为深刻的学术研究内涵的课题,也可选择结合生产实践、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的课题。
课题要有先进性,使研究生有可能在论文中提出新见解,通过研究有所发现、有所发明,对某个学科方向或技术领域有所推动;课题要有可行性,使论文提出的工作构想与思路,能够在本院或国内有关单位的实验条件下取得足够的实验验证或揭示。课题工作量和难易度应适当,使研究生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预期成果。论文开题应该尽量结合本学科专业课题组或导师的科研课题、并且结合研究生的科研基础和个人特长进行。
2.开题报告的主要内容
研究生在导师或导师组的指导下,确定论文课题撰写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对所选课题的立论依据、研究方案、研究基础和经费预算等做出全面介绍并进行论证。开题报告的一般内容:
1)课题来源、开题依据和背景情况,课题研究目的以及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2)文献综述。在阅读规定文献量(不少于50篇,其中外文文献占40%以上)基础上,着重阐述该研究课题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同时介绍查阅文献的范围以及查阅方式、手段。
3)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学术构思、研究方法、关键技术、技术路线、实施方案、可行性分析、研究中可能遇到的难点、解决的方法和措施以及预期目标。
4)拟采用的实验手段,所需科研和实验条件,估计课题工作量和所需经费,研究工作进度计划。
5)主要参考文献,列出至少10篇所查阅参考的文献。
3.开题报告会的组织实施
研究生开题报告必须以学术报告会形式进行,由研究生所在学科专业委员会在研究生入学后第三学期组织和实施。评审专家必须严格审核,避免流于形式。
1)报告会前,硕士研究生必须完成《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表格的填写,并经其导师或导师组审核签署意见:
2)报告会应公开举行,会前张贴海报,公布开题者、导师、课题名、审查小组委员名单以及举行报告会的日期和地点,并组织本学科和相应学科科研人员、教师以及研究生参加。
3)报告会应由该学科专业委员会主任主持,评审小组专家不少于3人。提倡聘请相近专业,跨学科有关专业或科研单位、企业界的专家参加。
4)报告会时间一般为每位研究生40分钟左右,研究生对拟选课题作15分钟左右的全面汇报并当场回答评审委员的提问,评审委员根据开题报告情况填写评审表。
5)开题报告经审查通过,必须严格执行。允许最后完成的论文与开题报告有一定出入,但不得有根本性改动(如课题方向、研究对象)。如果由于原来考虑不周或客观上发生了不可预料的特殊情况,允许改动研究重点或课题方向,但需写出书面报告,经导师或导师组签署意见、学科专业委员会批准后,重新进行开题报告,审查通过后方可执行。
4.其他
1)开题报告会通过后,由评审小组负责人签名同意,记1学分。《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要求一式三份,一份由研究生本人保管,一份交研究生导师,一份留系存档。研究生部将对各单位《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2)因特殊原因需推迟开题者,必须提前书面申请,并注明预期开题时间,经本学科专业委员会主任批准后,交研究生部培养科备案。
3)开题报告未通过者,可在三个月后重新进行一次(仅一次,且不得延期)。若仍未通过者,取消研究生资格。
(二)对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学位论文工作是对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的综合训练,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2.论文应表明作者已广泛阅读过与其有关的国内外文献,文献阅读量及参考文献应不少于开题报告中规定的要求。
4.为确保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必须要有一段工作时间做保证,从学位开题报告通过之日起用于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
(三)学位论文的具体要求
具体办法按《江苏工业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格式》执行。
(四)学位论文的评阅、论文答辩:
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有关要求,按《江苏工业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  中期考核
具体办法按《江苏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籍与学位
硕士生在校期间的学籍按《江苏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学位授予按《江苏工业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管理
1、各系部应由主管研究生的(副)主任负责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各系部在培养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有关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审核本系部各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组织开设本系部研究生的有关课程;组织制订课程教学大纲;审批教材和课程考核办法;组织有关人员协助指导教师进行培养工作;定期检查研究生的学习情况;组织论文答辩;总结研究生培养工作经验等。审批任课教师资格;落实本系部研究生培养条件;提出对研究生学籍处理的意见;检查本系部研究生培养情况,总结交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经验并提出改进措施。
2、各系部要指定专人(研究生秘书)负责硕士研究生的教学管理工作。如教学安排、成绩管理、学位工作和学籍管理等。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规定解释权归研究生部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英语考试暂行规定
 
为了促进我校硕士研究生英语的学习,特制订本规定。
1、2006年6月起,开始实施江苏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英语统考。
2、考试每学期进行一次,报名日期定于每学期放假前一周,开学第一周周六考试。
3、考试通过者,其相应的英语后续课程可以免修,学校给予相应的学分。
4、未通过考试者,必须继续学习,其成绩认定的计算方法为,第一学期的课程英语成绩30%,第二学期的课程英语成绩30%,统考成绩40%,经计算在毕业前仍不及格者,不能颁发硕士研究生学位证书。
5、该规定的解释研究生部负责。
 
江苏工业学院
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
 
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研究生获取本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的重要途径。强化过程管理,是搞好课程教学的基本保证。
一、课程教学管理
(一)任课教师
研究生课程包括必修课(含公共学位课、专业学位课)和选修课的主讲教师。一般应在教学、科研经验较丰富的高级职称人员或是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讲师中选任。
(二)课程教学大纲
列入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研究生课程,应有相对稳定和较为系统的教学大纲,由教研室讨论通过后,报系部分管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教学大纲内容应包括:①课程名称、类别、编号;②课程目标要求;③教学和考核方式;④教材和主要参考书;⑤主要章节内容摘要;⑥授课周学时;⑦课程学分。
课程教学大纲由系分管领导监督贯彻执行。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开展教学活动。
(三)教学方式
课程教学应结合研究生的特点,更多地采用启发式、研讨式、参与式的教学方式。不仅注重知识和技能的传授,更要突出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培养。
    (四)课程安排
各系应根据培养方案于每学期放假前6周提出下学期开课计划报研究生部。经研究生部审核后于放假前4周制定出下学期《江苏工业学院研究生课程一览表》,并印发至各系。研究生部根据《开课一览表》于放假前3周拟定出全院公共课程表,在此基础上,各系拟定出本单位研究生课程表(含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和地点)。于放假前3周送研究生部。经研究生部审核后,于放假前2周制定出下学期《江苏工业学院研究生课程表》,并印发至各系。
    1.选课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所在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与开学后两个月内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按培养计划修读研究生课程.新生第一学期选课手续按研究生部有关通知要求执行。
    2.补选和退选课程
    研究生应按培养计划选课,一般不能随意变更。因故必须补选或退选已选课程的研究生,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苏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退,增,改课程申请表》。经导师和系部主管主任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备案。课程一旦选定,必须参加考核,无故缺考或未按教师要求完成课程的教学环节者,按“零”分或“不通过”处理。
3.免修课程
    入学前已在我院参加课程旁听且考试成绩合格又符合培养计划内容审定的课程,如要求免修,可在本课程授课学期开学后二周内提出申请,填写《江苏工业学院研究生旁听课程成绩认定申请表》,报研究生部审批、备案。所有成绩有效期为四年,即从成绩取得之日起至硕士论文答辩日止。
    (五)课程考试及考核方式
    公共基础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都必须进行考试。每学期末公共课程由研究生部统一安排考试,其余课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和培养要求,考试可采用闭卷或开卷的方式进行。
教学实践(含专业实习、学术讲座)等必修环节的考核采用考查或写读书笔记等方式。考查成绩根据研究生完成(实习)任务的情况加以评定,记分可采用通过、不通过,指导教师应写出评语。
    (六)课程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1.试卷命题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的考试,由任课教师负责命题和确定评分标准,且须经相关系部主管主任审核签字方能生效。
命题必须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的要求,主要考核研究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研究生学位课程期末考试应准备同等要求的A,B两套试题,于考试前一周,将考试试题A,B卷交系教务办公室专人保管。其中一份作为考试用卷,另一份作为备用卷。试卷要保证印刷质量,在印刷、装订和存放过程中应严格保密。如发现泄漏考题现象,必须追究责任。试卷应保存至研究生毕业后五年。研究生部将对试题和试卷进行抽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2.考试安排
    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后,学校安排规定考试周组织课程考试。公共课程考试日期,由研究生部统一安排,其余课程由开课系部自行安排,并报研究生部备案。考试日期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推迟的,须由开课系部提出书面意见并研究生部同意。
根据考试安排,开课系部要对监考教师开出监考通知单。监考教师必须在考试前10分钟进入考场,并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每个考场凡有10人以上参加者,都必须有两位教师监考,80人以上的考试必须有三位教师监考,每门课程的任课教师都必须参加监考。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审核研究生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凡因病、因事请假,旷课累计超过课程课内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未办理选课,旁听,重修手续者,均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七)课程的缓考
    因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可在课程考试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研究生缓考申请表》。经系部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部审批,备案。缓考一般不单独安排考试,经批准的缓考与下一次研究生课程考试同时进行,其考核的成绩记载,按正常考核处理。
(八)课程的重修
    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及格,允许“重修”一次。填写《研究生课程重修申请表》,并于下一次课程开设学期的前两周内,到研究生部办理重修手续。申请“重修”的研究生,必须全程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并按要求完成该门课程的各教学环节,重修费以每学分60元计算。
    非学位课程考试(查)不及格者,若本人申请换选其它课程,须经导师同意,按重修课程办理有关手续。重修课程的成绩记录方式与正常考试相同,但在登记成绩时,应注明“重修”字样。
    研究生在考试中作弊或违纪,按《江苏工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执行。
(九)课程成绩的评定与管理
1.成绩评定
    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一律按百分制(60分为及格)评定计分,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以课程结束考试成绩为主,一般按平时占20%,考试占80%加以评定。
    2.成绩管理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在课程考试后一周内,将《江苏工业学院研究生成绩登记表》交所在系部研究生教务管理人员保存。公共课课程成绩,由开课系部教务员于课程考试后十天内输入江苏工业学院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并由任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名,系部盖章的成绩单及时交研究生部。
研究生部将于学期结束两周后,开放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供学生查询成绩。
成绩登记后原则上不能涂改,如需要改动,必须有改动人签字,并在改动处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研究生本人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若研究生有充分理由认为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与自己实际答卷出入很大需要复查时,应由学生所在系部在下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研究生部反映,由研究生部向开课单位查询。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成绩查阅,由所在单位教务员负责接待。如研究生所在单位没有收到开课单位的成绩单,则由研究生所在单位教务员直接向开课单位查询。
各单位应在本届研究生中期考核前审核每一位研究生培养计划(包括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执行情况,并按照统一格式打印“研究生课程成绩登记表”,经本单位教务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系部主管领导签字后一式三份,送交研究生部审核盖章,以备存档,论文答辩,就业等需要。
    (十)课程成绩的复查与验收
    为加强课程成绩管理工作,研究生部将根据情况,对课程成绩实行复查验收,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十一)教学检查
任课教师应对所任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负责。任课教师应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若有特殊情况,必须短期离校的应在事前向系分管领导请假,并做好调课安排。
任课教师应注意了解研究生对课程的意见和要求,积极配合院、系进行教学质量的检查与评估。
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各系应检查本单位研究生课程的开设及学生到课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由负责研究生教学的教学秘书报送研究生部,经核实后将检查结果在全院范围内通报。研究生课程的日常评估和检查由系组织实施,研究生部在各单位自我评估和检查的基础上,开展研究生教学的抽查或不同类型课程(特别是学位课)的评估,通过建立教学质量督导小组听课制、院领导、系领导听课制。对研究生课程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和评估的结果应反馈给相关单位作为改进课程质量工作的参考及任课教师考核的依据。
(十二)教学总结
任课教师应认真做好课程教学总结,内容包括研究生学习情况分析、研究生对课程的意见和要求,今后改进的设想、教学体系及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课程教学总结是评选研究生优秀课程、优秀教学奖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其他教学环节的管理
(一)硕士生社会实践
硕士研究生社会实践包括教学实践和统一组织的其他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成绩分合格、不合格。研究生社会实践后,应填写《江苏工业学院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社会实践报告书》并归入研究生个人学籍档案。
(二)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学位论文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硕士生一般应在第三学期内完成论文的选题工作,要求最迟于第四学期开学后的头一个月提交学位论文计划,并填写《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申请表》,向由系组织的开题指导小组作开题报告。经讨论论文选题合适及计划切实可行者,始能正式开展论文工作。学校组织校级的开题指导小组进行抽查和评估。抽查与评估的结果反馈给有关单位作为选题改进的参考及系部研究生工作考核的依据。《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系保存,一份送交研究生部备案。凡没有进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未送《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申请表》备案者,进入学位论文工作,不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硕士生至少要用一年时间进行学位论文工作。学位论文工作期间,研究生必须定期向导师汇报论文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
 
 
江苏工业学院
研究生旁听生管理暂行办法
一、旁听生的入学、听课安排、日常管理、成绩审核等一律由研究生部统一管理。未经研究生部批准的人员均不允许参加听课和考试。
二、旁听研究生课程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文化程度,旁听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申请旁听者必须在课程开始前,到研究生部办理旁听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者填写并递交《江苏工业学院研究生旁听生申请表》(附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
    2、凭已审批同意的申请表到财务处缴纳学费,凭缴费单据到研究生部登记、入学;
    3、研究生部将已办理旁听手续的学生名单通知开课系部,开课系部通知任课教师并安排旁听生的学习和考试。
四、旁听研究生课程,每18学时收费150元;旁听某专业全部研究生课程听课收费标准为3000元/学年。其它费用如:书本费、住宿费等与全日制研究生同等收费。以上各项费用在办理申请手续时一次交清,中途不办理退款。旁听生在未正式考入我校期间的一切实习费、实验费以及教师指导费由学生自理。标准根据学校规定。
五、旁听生均插入各系(专业班)学习。旁听生在学习期间必须按要求在指定班级听课。任课教师对待旁听生与在校研究生一样,给予批改作业,准予考试等,并把考试成绩单报研究生部。
六、听课规定:
    1、旁听生在校听课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旁听生参加所旁听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接受任课老师的教育和监督;
    3、旁听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参加所选修课程的考试,无故缺考者不给予补考;对考试成绩未达到我校规定标准者,可以参照研究生管理办法补考一次(注明“补考”),补考不合格可以重修,但须交纳该门课程的重修费用; 
    4、旁听生无故缺课时间达所修课程学时三分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
    5、旁听生不得擅自参加其他未选课程的教学活动。
七、旁听生的试卷、考试成绩随所在班级全日制研究生的试卷、成绩表一起报送研究生部以及相关系部。
八、旁听生若考上我校研究生可凭研究生部登记的选修课程合格成绩申请免修,有效期为两年。
九、旁听生应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违者研究生部有权根据情节给予批评,直至勒令停止旁听。
十、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一、本实施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江 苏 工 业 学 院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健全导师遴选和聘任制度,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含相当专业技术职称),获得高级职称一年以上。距离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两年者一般不再聘任指导教师。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副教授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如因学科建设的需要可适当放宽年限)。
3、有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经验,且有明确、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并在本学科领域内(包括交叉领域)获得较高水平的科学研究成果。近三年来,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与申请学科有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专著;或主编全国统编教材;或获部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包括专利和鉴定)。
4、承担有省部级以上的在研纵向课题,或其他较高水平的科研项目,并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一般要求目前主持或主要参加不少于1项省厅级以上纵向项目或横向科研项目,账余经费达2万元以上(文科、理科、经管等培养成本较低的学科可放宽到0.5万元以上)。主要参加者需由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说明被证明人具有相应数额的可支配经费,经财务处审核后方可申报。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1、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和审批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凡申请下一年度招收硕士研究生者,应在上一年度的六月中旬提出应聘申请,申请人需填写《江苏工业学院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由所在系、部负责核实有关材料,并根据学科需要和招生计划指标及学院下达的硕导岗位数组织系学术委员会审核表决,过二分之一者报研究生部。
    2、研究生部在基本资格复审的基础上,将申报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递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投票须有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获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即通过。
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程序
1、具备硕导资格的教师名单将由学院在网上或学科招生宣传材料上署名招生,学生入学后,经师生双选并招收到研究生者,由院学术委员会发给指导教师聘书。
2、具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者,聘期一般为三年。
3、指导教师在连续三年内没有新的科研成果,或连续三年未招生,或未履行指导教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由系提名,报学院学术评定委员会批准,不再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特殊情况下,由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名,报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
四、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的聘请
    1、根据研究生培养或进行论文工作的需要,可以有针对性地聘请校外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合作培养或指导某一位研究生。
2、聘请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须由被聘任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单位出具的学历、简历、主要业务成果和目前承担科研课题情况的书面材料,经系学术委员会审核,报院学术委员会确定批准,发给聘书。
五、本办法解释权在院研究生部。
 
 
江苏工业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最主要实施者和组织者,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第一责任人。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培养、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明确研究生导师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法规的基本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和研究生导师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职责。
一、研究生导师的职责
    1、研究生导师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学位条例及学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各项规定,对培养研究生应有高度的责任感,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全面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业。
    2、研究生导师应在指导研究生业务学习的同时,努力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关心研究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对研究生严格要求,加强管理,定期与研究生谈话,了解情况,及时给予指导与帮助,做到教书育人,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促使其德智体健康成长。
    3、研究生导师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对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和承担研究生招生命题、评卷、复试和录取等工作,与学校一起共同把好质量关。
    4、研究生入学后,研究生导师应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业务基础及健康等实际状况,进行入学教育,要求研究生认真学习并切实执行《研究生手册》等有关规定。
    5、研究生导师应积极参与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熟悉招生专业的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订学习计划,要重视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术活动及专题实验等有关培养环节,定期检查指导。帮助研究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培养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作风。
    6、研究生导师要积极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和编写适用于研究生教学的高水平的教材,并创造条件支持研究生参加讲座、研讨会、专题讨论等学术活动。
    7、研究生导师要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要提出给予鼓励和更好发挥其才能的意见;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在研究生入学一年后,导师应对其课程学习和论文准备情况进行审查,并协同有关部门对研究生德智体的实际表现进行测评,提出具体意见。
    8、研究生导师是指导研究生的第一负责人,应全面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认真安排文献查阅、选题、开题报告、实验、论文撰写、预审、评阅及答辩各个环节,把握学位论文应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水平,督促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工作,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意见。
    9、在指导论文期间,指导教师至少每月听取一次研究生论文工作的汇报。
10、研究生指导教师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教育、毕业鉴定,帮助研究生处理好理想、事业及个人的关系,做好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二、研究生导师的考核 
    1、研究生导师因公或因私出差、出国应遵守学校的有关审批规定,必须认真安排落实其离校期间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凡经校、系部批准离校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者,应把离校期间研究生指导工作落实办法报所在学院及研究生部备案;离校六个月或六个月以上者,应提前三个月向校院提出申请,批准后办理所指导研究生的“代导师(应具备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或更换导师的交接手续,暂停招生,并报研究生部备案。特殊情况应向主管院长请示。
    2、各系部应根据研究生导师的条件和职责,对导师的研究生培养工作等进行年度考核,填写《江苏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总结表》,在各系部考核的基础上,于每年 12 月 20 日前报送研究生部。
    3、经考核未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暂停招收研究生。
    (1)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执行研究生培养有关规章制度(如不按培养方案规定或不按时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的),经劝告无效者; 
    (2)连续两届因选题不当或其他原因中途更换学位论文题目,以致研究生不能按时毕业者;
    (3)在连续三年没有新的科研成果或连续三年没有发表论文者;
    (4)因公、因私出差、出国、离校三个月以上逾期不归者;
    (5)因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在研究生论文工作期间不能履行导师职责者。
    4、经考核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撤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1)受党纪或政纪处分,无法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者;
    (2)连续三年没有新的科研成果或连续三年没有发表论文者;
    (3)凡不属于生源问题而连续三年未招生者;
    (4)不履行导师职责,不执行研究生培养有关规章制度,经多次劝告无效,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者;
    (5)因健康等原因长期不能或不履行导师职责者。
    5、暂停招生或撤消导师资格,由系部提名,研究生部审查,报学术委员会审批。
    6、被暂停招生的研究生导师恢复招生资格须重新申请、审批。
    7、被撤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人员可重新申请参加研究生导师遴选。
    三、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四、本暂行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江苏工业学院研究生任课教师的若干规定
 
为了严谨治学、加强管理,更好地促进我校研究生师资队伍的建设,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确保研究生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任课教师的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品德作风方面能为人师表。
2、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
3、应有三年以上授课教学经历,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授课水平高,教学效果好。
4、任专业课的教师要熟悉本学科前沿动态,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水平。
二、研究生任课教师职责
1、明确任课老师是课堂教学的第一负责人,负责学生学习考勤,维护课堂纪律。
2、必须严格遵守“江苏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按教学计划要求上课,不能随意删改。
3、任课教师要努力学习业务,按培养方案选择教材及确定.教学内容,不宜以本科教材作为研究生的教材及教学内容。提高学术水平,认真备课,组织好课堂教学,提高教学水平,积极研究和改革教学法,注意因材施教,提高研究生的自学能力和实践能力。
4、认真组织教学大纲,根据课程的教学大纲和内容,选好教学参考书。对于教学内容稳定,学生选课多的课程,要努力做好教材建设工作。
5、课程内容要少而精。随着学科的发展,应及时更新教学内容。
6、任课教师要做研究生的良师益友,教书育人,以身作则。在研究生教学中要认真贯彻“严谨治学、严肃学风、严明纪律”的原则。
7、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前三周内准备好A、B两种考卷。试题要难易合理、题量恰当、内容准确无误。
8、要做好试题保密和试卷保管工作,不能丢失试卷或采取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漏题。
9、课程考核后任课教师要及时、准确、公正、合理地评阅试卷。
10、任课教师必须在考核后七天内将有关教学情况表交研究生部和研究生所在系部。
三、对任课教师的奖励和资格审查    
1、任课教师要努力工作,履行教师职责。对于教学效果良好,成绩突出的教师,研究生部推荐到学校参加优秀教师评选。
2、任课教师每二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任课教师要取消其任课资格,并由研究生部备案。
 
江苏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规定
 
为加强研究生品德评定和学习管理,更好地选拔优秀人才,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竞争,保证培养质量,现结合我院的研究生教育与学位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考核范围
   第三学期的在读硕士研究生。
二、考核目的
    检查和总结硕士研究生入学以来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和科研情况,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在校研究生。
三、考核内容
l、思想品德
    考核研究生政治活动情况、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的思想和表现。
2、业务学习
    考核研究生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成绩,以及在工程实践中的能力和表现。
3、科研能力
    考核研究生在参加学术活动和科研工作以及在论文选题、学术报告等工作中表现出的自学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和工作责任心。研究生必须在中期考核前完成论文选题报告。
4、身体素质和参加锻炼情况
    平时体育锻炼和参加各种体育比赛情况,身体素质和健康状况。
四、考核等级及标准
㈠ 考核等级
    考核等级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级。
㈡ 考核基本标准
1.合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思想明确,态度端正,课程成绩合格,具有一定的科研实践能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院、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2.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不强,学习成绩较差,缺乏科研与实践能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也应确定为不合格
    ⑴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两周或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
    ⑵  一学期内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一门学位课程不合格经重修仍不合格。
    ⑶  违反校纪校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过。
    ⑷  在文献阅读和学位论文开题准备工作中表现出的分析能力、纠错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很差。
    ⑸  无故不参加中期考核的。
五、考核程序
    1、各系进行中期考核动员,使在校硕士研究生明确中期考核的目的、意义、内容、办法和程序,提高其参加考核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2、硕士研究生按照中期考核的内容进行认真总结、自我评价,并填写《江苏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
  
 3、导师根据学习阶段硕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和科研能力及选题报告的情况进行评价,并签署中期考核意见;
 4、各系考核工作小组在审阅硕士研究生有关材料的基础上结合其表现、导师意见确定考核等级;
七、考核结果处理
    1.经考核合格者,可进入研究生论文工作。
    2.对思想品德良好,学习成绩优秀,科研能力突出,综合考核为优秀者,可推荐参加各种奖学金的评定。 
    3.对综合评定成绩为“不合格”者,应给予考核警告的书面通知,指明努力方向,提出具体要求,并在第四学期初,由系部小组负责对其复查,以决定其是否继续攻读学位。对复查仍不合格的研究生,将取消其研究生资格。
八、考核时间安排
    在第三学期末和第四学期初进行。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内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江苏工业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格式
 
硕士学位论文是硕士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的成果的载体,是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的重要依据。为了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规范书写格式,做到学位论文在内容和格式上的规范化与统一化,特印发统一论文格式,请参照执行。
一、   学位论文的内容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应用中文撰写,一般为2-3万字,论文内容应立论正确,层次分明,文字简练,说明透彻。
1. 封面
论文封面按照研究生部的统一要求。
2.中文摘要
中文摘要应说明工作目的和重要性、研究方法、成果。中文摘要应是学位论文的缩影,尽可能保留论文的基本内容。中文摘要应突出论文的新见解部分。中文摘要之后,要附有关键词3—5个。
3.外文摘要
外文摘要应和中文摘要内容一致。
4.目录
目录是论文的提纲,条目对应页号。
5.正文
引言(前言)部分要明确学位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对科技发展、文化进步的学术意义,阐释论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确定学位论文要解决的问题。
正文是学位论文的主体,写作内容可因研究课题性质而不同。文
字、语句要精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
结论部分应该简明、准确地对学位论文整体内容和研究结果进行综合概括,并阐述论文作者研究工作的价值以及今后还需要深入研究的工作。
6. 致谢
致谢中主要感谢导师和对论文工作直接有贡献和帮助的人士和单位。谢辞应谦虚诚恳,实事求是。
7、参考文献
学位论文中列出的参考文献必须实事求是,在论文中引用的参考文献必须列出,应按照学位论文中引用出现的顺序列在正文的末尾。
8、 附录
(1)放在正文内过分冗长的公式推导;
(2)以方便他人阅读所需要的辅助性教学工具或表格;
(3)重要性数据和图表;
(4)程序说明和程序全文;
9.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1)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主要学术论文及出版的专著,列出格式参照参考文献格式的要求。
(2)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主要科研成果列出格式为:获奖人,获奖项目名称,获奖名称及等级,发奖机构,获奖时间。
二、学位论文的撰写要求
1、封面:内容一律按照研究生部的统一要求,中文封面后为英文封面(见附件1,2),论文题目不得超过36个汉字。
2. 中文摘要:中文摘要字数为800字左右。论文的“中文摘要”四个字用3号黑体字加粗,字间空一格。中文摘要的内容用4号宋体字。中文摘要内容后下空一行,“关键词”三个字用4号黑体字加粗,其后为关键词用4号宋体字。关键词数量为3~5个,每一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开,最后一个关键词后不打标点符号。
3、外文摘要
上空三行居中书写“ABSTRACT”用3号Times New Roman字体加粗,再下空二行书写英文摘要内容,摘要内容后下空二行书写“KEY WORDS” 用4号Times New Roman字体加粗,其后关键词小写,每一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开,最后一个关键词后不打标点符号。
4 .标题:标题层次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级连续编号,例如:一级标题1,二级标题1.1,三级标题1.1.1,四级标题1.1.1.1。一般不宜超过4级,编号应左起顶格书写。一级标题用小三黑体,二级标题用四号黑体,三级标题用小四号黑体,四级标题小四号楷体。换行后书写论文正文。
5 . 正文:硕士学位论文正文用小四号宋体,行距20磅,每行34个汉字。
6 . 图:图的名称和序号用5号楷体字。图号按章顺序编号,如:图3-2为第三章第二图。图的序号和图名居中于图的下方,图与正文之间要有一行的间距。
7 .表格:表格的标题和序号用5号楷体字。表格按章顺序编号,如:表5-4为第五章第四表。表格应有标题,表内必须按规定的符号标注单位。表格的序号和标题居中于表格的上方,表格与正文之间要有一行的间距。
8. 公式:公式书写应在文中另起一行。公式后应注明序号,该序号按章顺序编排。公式与正文之间要有一行的间距。
9. 注释:用5号宋体字。按在学位论文中注释出现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将序号置于方括号内,并视具体情况将序号作为上角标,如:“……张××[1]在1987年提出:……。”
10.参考文献:用5号宋体字。按论文中参考文献出现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将序号置于方括号内。
参考文献的列出格式:
专著:[序号]著者,书名[M],版本,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期刊:[序号]著者,篇名[J],刊名(外文刊名可按标准缩写但省略写点),出版年,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论文集:[序号]著者,篇名,主编,论文集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科技报告:[序号]著者,题名[R],报告题名,编号,出版地,
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学位论文:[序号]著者,题名[D],保存地点,授予年
专利文献:[序号]专利申请者,题名[P],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日期
11.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格式参考第10条参考文献格式。
三、打印要求
1 .论文统一用微软Word软件排版,16开纸打印。
2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页码应从正文部分开始,按阿拉伯数字连续编排,页码位于页面下端,居中书写。
附件1
 
                                
                                            
江苏工业学院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中文论文题目(二号黑体)
 
 
 
 
 
研究生
                       
指   导   教  师
× × × 教授
× × × 教授
学科、专业名称
 
研究方向
 
 
年   月
 
 
 
 
 
附件2
 
Yield Advantage and Nitrogen Economy in the Intercropping system of Peanut with Rice Cultivated in Aerobic Soil(论文题目)
 
 
 
A Dissertation Submitted to
Jiangsu Polytechnic  University
  
By
 
 Li kui-xin(作者姓名)
(Plant Nutrition) (专业名称)
 
 
 
Dissertation Supervisor: Prof. Wang Qi-hong(指导教师)
 
 
May ,2003
 
 
 
 
江苏工业学院
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及开题报告暂行规定
     为培养硕士研究生科学研究的能力,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需进行学位论文的选题和开题。具体要求如下:
一、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开始时间应不迟于第二学期末,开题报告应在第三学期完成。
二、论文选题应具有学术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应与国民经济建设及我院承担的科学研究项目紧密结合,能符合硕士生培养目标要求。为了保证学位论文选题的科学性,使学位论文确实符合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要求,要求研究生在开题报告前进行文献检索以及前期探索实验,以便开题时能阐释论题研究情况和完成文献综述。
三、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硕士生本人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选题过程中熟悉本学科前沿的情况,选择起点高,有新的创意或应用背景且工作量适当的题目。
四、开题报告的内容
1.选题依据(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附主要参考文献目录,注明课题来源)
2.课题的研究内容,研究目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3.拟采取的研究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4.课题创新
5.计划的研究进度和预期成果、经费预算及落实情况
6.课题研究工作基础(前期探索实验结果等)
五、开题报告格式
  开题报告格式由研究生部统一制定,开题报告必须用微软word软件编辑、A4纸打印,左侧装订成册
六、开题报告会
   开题报告会由学科负责组织。具体如下:
1.  报告会计划必须提前张榜公布,并以书面通知形式送达相关人员和部门。报告会计划应包括时间、地点、研究生名单、论文题目、导师姓名、专家组人员。
2.  开题报告会应由不少于3位相关专家对开题报告会进行评议。评议组成员应由相关学科高级职称专家组成,与企业合作的重大科研项目可以聘请1~2名相应企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参加;报告会要求组织相关研究生参加。
3.  在开题报告会上开题的研究生应对所选课题进行15分钟的全面汇报,对专家提问应当场做出回答。开题报告会时间一般为40分钟左右,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专家组商定。专家组在听取研究生汇报后对课题的开题工作进行全面评价,提出具体意见与建议。开题报告评议为不合格,应限期重新开题。开题报告成绩考核以合格、不合格记。开题报告评定依据:选题是否合理,是否掌握与本选题有关研究方向的国内外动态,学术思想是否清晰(40分);研究方案是否可行,对可能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否进行了充分分析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措施,开题条件是否具备(30分);是否写出文献综述报告并进行了前期探索实验研究(20分);研究工作计划安排合理,经费预算可行(10分)。
七、其它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部与学科所在系部协商决定。
 
江苏工业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院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专业,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德良好,具有相应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我院申请相应的学位,但不得同时向其它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位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    审议我院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2.    在我院获得批准的权限内,受理有关人员相应的申请,审查并做出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3. 审核学位授予决定,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4. 遴选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5. 评选我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江苏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6. 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及其他事项;
7. 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系成立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本系已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有关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包括政治思想、培养环节和学术水平等),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名单。
2.       规定有关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及考试要求,审查其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       审议推荐本系已有学位授予权学科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并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指导教师的有关材料。
4.       审定本系研究生教育工作中有关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院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本院授予学位的日常工作。院硕士学位办公室设于研究生部,成员由研究生部与教务学工处人员组成。学位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 组织办理学位申请手续;
2. 协助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学位论文送审、答辩等工   作;
3. 审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 办理硕士学位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省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5. 学位论文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6.     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硕士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要求:
1.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自然辩证法)。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     基础理论和专业课三~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  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及撰写论文摘要;
4.  学术水平要求: 硕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至少有一篇与研究方向相关的论文在核心期刊(《江苏工业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视同核心期刊)上发表或接受发表。研究生发表的论文应以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申请一项发明专利得到申请号(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视同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每篇硕士学位论文应当聘请至少2位与论文研究范围相关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进行评阅,其中至少含1名校外专家。学位论文与评阅必须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一个月送评阅人。评阅人应当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评语,并明确是否同意对该学位论文组织答辩。评语一般应包括:                           
    1. 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论文有哪些内容属新见解;
    2. 论文所反映的学术态度是否科学、严谨;
    3. 对论文中具体内容的意见(包括肯定的和否定的意见);
    4. 是否同意对论文组织答辩。
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在论文答辩前不与学位申请人见面。
在论文评阅中,如有一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则暂缓答辩,并由指导教师和所在系对论文重新进行审议。一般可增聘一名评阅人,如属学术水平问题,可由申请人在半年内修改提高,在征得原评阅人同意后,再进行答辩。如两位评阅人的意见均属否定,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九条   硕士学位的申请
硕士学位申请者,应在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后,并在研究生部规定的时间内,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人应填写《江苏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由指导教师推荐、所在系核准后,送系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院学位办公室。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  申请人的研究方向及论文内容是否属于本学科范围;
2. 申请人是否合格地完成了学位申请所要求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
3. 申请人是否已经按要求完成了学位论文;
4. 申请人的思想及政治表现是否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
对于硕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未能完成其论文答辩者,准予肄业,办理相关的离校手续。学校对其实行保留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办法,硕士研究生可允许保留答辩资格最长时间为4个学年(从研究生入学起至完成其学位论文答辩止)。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各系设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两名为正高职称。答辩委员会成员均应是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指导教师可以参加(也可不参加),指导教师超过1名时,只有1名导师可参加答辩委员会。涉及多个学科的学术论文,应由所涉及各主要学科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一般为导师除外的正高职称的专家担任)和秘书一人。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科所在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报院学位办公室审核。
答辩委员会名单在答辩前应予保密,申请人不得参与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
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论文评阅完毕,评阅人同意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          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单;
2.          学术科技活动登记表;
3.          实践环节记录表;
4.          导师对论文的评议书;
5.          硕士学位论文;
6.          已发表学术论文的首页或论文录用通知(加盖红章的原件)或专利受理通知书及申请号(原件)。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论文答辩前一个星期,答辩秘书应将论文送交每位答辩委员,使委员了解论文的内容,作好提问的准备。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工作步骤一般为:
    1. 系主管领导或委托答辩委员会秘书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及答辩规则;
    2. 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
    3.  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为20分钟,不超过40分钟);
    4. 答辩委员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
    5. 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指导教师介绍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工作情况,宣读指导教师和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对论文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对是否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
    6. 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决议。          
答辩要贯彻学术民主,除保密课题经特别批准外,均应公开进行。对是否授予学位,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为有效。答辩时秘书要做好记录,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全部材料(包括:学位申请表;课程成绩单;指导教师和评阅人评语;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表决票以及研究生学位论文审批表等)整理立卷报送系学位评定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授予硕士学位:
1.          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取得硕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一般专业总学分不低于34学分,其中硕士学位课程约为20学分,学术讲座为1学分,其它为选修课程学分;
2.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4.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5.          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
第十二条    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1.  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者;
2.  在课程考试和论文工作中舞弊情节严重者;
3.  业务上有不符合本细则的规定和要求者。
   
第十三条   学位的授予
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审查本系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材料,逐个对其政治表现、课程成绩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同意,通过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同时将未通过申请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当有记录。系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报名单时应连同会议中出现的问题与异议一同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
系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同意票低于三分之二的申请人,如系首次申请,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在一年之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申请程序与正常情况相同。如系二次申请,应由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并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未被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可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审核、表决各系上报的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并对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异议及申诉进行讨论。如对各系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提出异议,可按规定修改或修正系委员会的决议。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可以撤消所授学位。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上述所有表决票由院学位办公室统一印制,盖章有效。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已通过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当交存学院档案馆一份。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院长批准后执行,解释权归研究生部。
 
 
 
江苏工业学院研究生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研究生努力学习,加强修养,奋发向上,成为热爱祖国,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励工作的原则是:奖励表现优秀的学生,采用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法,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二章  获奖条件
第四条  政治上积极向上,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模范执行校纪校规,有较高的道德、文明修养;主动关心集体,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实践。
第五条  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基础扎实,知识面较宽;有自学和研究能力,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一定的创新能力;学习成绩优良,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第六条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良好的生活作息习惯和卫生习惯,身体健康。
第三章  奖励种类
第七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项:
1、新生特别奖;
2、优秀研究生奖;
3、优秀研究生干部奖;
4、优秀毕业研究生奖;
5、科研实践综合奖;
6、其他奖。
第四章  评奖标准
第八条  “新生特别”奖评奖条件和比例:
1.评奖条件
以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入学成绩名列前茅的新生。
2.评选比例和时间
(1)“新生特别”奖评选比例为第一志愿考取我校的研究生数的10%左右;
(2)评选工作于每年九月进行。
第九条  “优秀研究生”评奖条件和比例:
1.评奖条件
(1)总体上符合本条例第二章要求;
(2)在政治思想、个人品行修养、参加社会实践以及学校、班级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
(3)学习成绩位于班级前列,三年级研究生有论文参与当年的“研究生论文年会”,或已取得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
(4)个人体育锻炼积极,并带动班级同学参加体育锻炼;
(5)所在寝室当年评定为合格寝室(含合格以上)。
2.评选比例和时间
(1)校优秀研究生评选比例为在校研究生数的5%左右;
(2)评选工作于每年九月进行。
第十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奖条件和比例:
1.评奖条件
(1)总体上符合本条例第二章要求;
(2)优秀研究生干部奖获得者应是担任学校或系研究生会、党团支部、学生社团、班委干部的研究生。在政治思想、个人品行修养、社会活动能力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
(3)学习成绩优良;
(4)个人体育锻炼积极,并带动班级同学参加体育锻炼;
(5)所在寝室当年评定为合格寝室(含合格以上)。
2.评选比例和时间
(1)校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在校研究生数的5%;
(2)评选工作于每年九月进行。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奖条件和比例:
1.评奖条件
(1)总体上符合本条例第二章要求;
(2)在校期间至少获二次学校奖励,其中含一次获优秀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干部以上奖励;
(3)学习刻苦,学习成绩优良,已取得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
(4)体育锻炼积极,身体健康;
(5)受过行政或党、团处分的不得参评。
2.评选比例和时间
(1)校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比例为当年校毕业研究生数的5%;
(2)评选工作于每年六月进行。
第十二条  科研实践综合奖
科研实践综合奖面向全校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
1.评奖条件
(1)总体上符合本条例第二章要求;
(2)在学位论文阶段潜心科研,积极创新,勇于探索,表现出良好的科研作风和科研素养,或有一定的科研成果。
2.评选比例和时间
(1)科研实践综合奖硕士研究生评选比例为20%;
(2)学校在每届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五、或第六学期初组织评定,每届学生在校期间可参评一次。
3.评选办法
(1)综合考察研究生创新意识、探索精神和科研潜力、科研作风和素养、科研成果四方面,四方面分别占权重20%、20%、20%、40%;
(2)研究生部每年按比例将名额切块到系部,系部分别组织学生申报、导师推荐、系部评定;
(3)学生申报材料首先由导师把关,必须由导师向系部推荐获奖候选人,系部在汇总各导师推荐材料的基础上组织系部奖惩工作小组讨论,并将结果报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五章  评选办法
第十三条  除有特别规定的奖项之外,一般奖项的评选,均应由学生本人申请或教师推荐,经导师同意,系部奖励评审小组初评后,报校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评定,评定结果公开征求全校师生意见,如无异议,正式书面公布获奖名单。
第十四条  各类奖项均须书面申报,有关证明材料应附复印件。
第十五条  各类市级先进从校级先进中评选产生。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奖状、奖金或纪念品,全校通报表扬,将登记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七章  其他说明
第十七条  凡被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者,如学位论文在有关评审中有异议,或未达到授予学位要求者,将取消荣誉称号及有关奖励。
第十八条  奖项中某些内容如有特殊规定的,以特殊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江苏工业学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
 
为培养诚实勤奋、热爱科学、务真求实、锐意创新、学术严谨的高层次高素质人才,促进我校优良学术研究氛围和学习风气形成,杜绝学术虚假现象,加强学科建设与学术创新。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基本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权益;
2、忠于科学,探求真理,诚实守信,严谨治学,服务社会;
3、刻苦认真,勇于创新,洁身自律;
4、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
5、学术研究活动中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己行为;
6、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需承担法律责任;
7、敢于同不良学术风气做斗争,发现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学校举报;
8、自觉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在校期间及毕业后应始终如一。
二、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学术道德规范
1、凡引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2、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参考的文献全部列出,其中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文献应主动向导师汇报、审阅;
3、研究生(含已毕业研究生)署名“江苏工业学院”或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导师审核并同意。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授权;
4、原始稿件经导师审核同意后发表的学术论文方能列入用于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清单”;
5、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认真填写“江苏工业学院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参考文献必须符合“江苏工业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定”中的参考文献引文规范;
6、自己认为本校(或其他单位)有关人员违法、违纪、违反学术道德,应向本校纪检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反映或举报,未经举报或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不得随意向媒体或公众传播。
三、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2、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3、课题组相关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明而居为己出;
4、他人代写学术文章或代他人写学术文章;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5、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别人同意使用别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6、一稿多投;
7、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8、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9、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导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10、在各类考试中以各种形式作弊;盗用试题、买卖(或传播)盗用的试题;篡改考试成绩;
11、在承担助教、助研和助管等工作中以职谋私;
12、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四、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事件的受理和鉴定
1、系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的有关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的问题;
2、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系部将组织有关专家负责相关鉴定工作,提出鉴定意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3、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认为处理不公的申诉由院学术委员会受理。
五、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
1、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经查实若情节轻微将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及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根据《江苏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给予处分,并根据《江苏工业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2、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研究生毕业以后若发现学位论文或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现象,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撤销授予的相应学位。
    六、本规范解释权在研究生部
七、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工业学院研究生请假制度
1、在册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时准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须事先向所在系请假,并同时报告导师。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注册者,以旷课处理。
  2、研究生在节假日、寒暑假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
    3、研究生在校期间应参加班级、导师、系、研究生部安排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须事先书面请假,无故不参加者以旷课处理。  
4、研究生请病假,在校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患重病、传染性疾病的,可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假期回家时生病不能按时返校,可用电话或书信请假,返校后办理补假手续。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连续或累计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必须休学。
    5、研究生请事假两天以内由导师批准;一周以内经导师同意,由系批准;一周以上,经导师、系同意,由研究生部批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特殊情况要延期返校,可用电话请假,回校后须补办请假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否则以旷课处理。
  6、研究生病、事假结束后,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7、研究生未经请假或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均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研究生应根据情节轻重和其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以至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8、请假程序:本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签字)——系签字盖章——研究生部审核、批准。
    9、本规定解释权在研究生部。
    10、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工业学院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
研究生宿舍是专供研究生居住休息和学习的场所。为加强宿舍的文明建设,保证宿舍的整洁、卫生、安全,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休息环境,特规定如下:

    一、研究生必须在指定的房间入宿,不得擅自调换房间。

    二、不准私自留宿外校同学、亲友,若亲友需住宿,应报研究生部批准,否则除按学院治安条例处理外,每人每住一宿罚款十元。

    三、加强宿舍精神文明建设,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文明礼貌。宿舍内,严禁赌博,严禁任何不正当的活动。

    四、节约水电、爱护公物,公物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不得使用明火及大功率电器,如发现使用没收电器,并按学校规定罚款。

    五、保持宿舍内外整洁、卫生,不准往窗外倒水、抛果皮、纸屑、吐痰等;学习时间不得在宿舍打扑克、下棋、玩游戏等;晚自习、午休和晚上10∶30以后,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唱歌、弹奏乐器等。室内卫生每天轮流打扫,并配合好宿管员检查卫生。

    六、增强安全意识,做好自我保护。室内无人时,应关好门窗。如发生失窃,应立即报告宿管部门和保卫处。

    七、毕业生离校时,应清点室内公物,如有遗失或损坏,应照价赔偿。

    八、研究生必须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无故取闹。如有特殊情况发生,应及时由班长报告研究生部协调处理。

    九、研究生宿舍的安全、卫生状况实行定期检查。班级每周检查一次,研究生部每月抽查一次,结果定期公布,并进行必要的奖惩。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研究生部。

    全体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共同创造一个整洁、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江苏工业学院研究生校外住宿暂行规定
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和高校后勤社会化的推行,根据研究生的特点,学校允许研究生在校外住宿。为加强研究生的规范化管理,维护研究生的正当权益,特作如下规定:
1.研究生一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住在校外,对已婚(须有结婚证明)或本人父母常住常州市内的可申请校外住宿;
2.需住校外研究生必须经正常申请程序(本人填写申请表、导师同意、系领导签字盖章、研究生部审批、签协议)后方可办理离校住宿手续。凡未经正常申请程序就擅自住在校外,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均有本人负责,学校还将给予相应处分;
3.对校外住宿研究生实行登记制度,学生登记时须注明正式住地地址和联系方式;
4.校外住宿申请表上的所有签名均须手写签名;
5. 校外住宿研究生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和所住社区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履行有关租房的民事协议;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
6.校外住宿生须按时参加班级、导师、系、研究生部的各项活动,不得以此为理由缺席;
7.本规定解释权在研究生部。
8.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江苏工业学院
关于研究生办理结婚登记的暂行规定
 
    为了使研究生能集中精力学习,对研究生办理结婚登记规定如下:
一、批准结婚条件
1.对方为本校研究生(含定向生、委托培养生),批准结婚的最低年龄,男性研究生26周岁,女性研究生24周岁。如一方超过30周岁,可适当灵活掌握。
2.如果男性研究生的对方已经超过25周岁,或女性研究生的对方年龄已超过27周岁,批准的最低年龄,男性研究生25周岁,女性研究生23周岁。
3.委托培养研究生除了符合上述规定外还须征得委托单位的同意。
4.已确定分配工作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批准结婚的最低年龄为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
二、审批程序
1.申请结婚的研究生须提交结婚申请和对方有关证明材料:对方身份证、对方户口本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注:交复印件时带原件)
2.系研究生秘书会同人事处按上述规定审查,符合条件者准予填写“研究生结婚登记申请表”(女性研究生还须经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核准),经导师和系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到研究生部开具结婚状况证明,然后去街道有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三、已婚女性研究生,在读期间一般不得生育。如确系年龄较大,已怀孕三个月以上者,经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可休学一年。因怀孕休学应回家庭所在地休息,并停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和生活补贴。
四、已婚的研究生,在住房和毕业就业等方面与普通研究生一样,不予特殊照顾。
 
江苏工业学院研究生部
关于研究生证及校徽管理的规定
 
为使研究生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研究生证和校徽,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和管理,现作如下规定:
1、研究生证、校徽于新生报到后发放。研究生证每学期必须按时加盖注册印章方为有效。
2、研究生证限本人使用,不得私自涂改。校徽限本人佩戴。研究生证和校徽不得作为纪念品赠人,不得转借他人,更不得作为抵押品。一个研究生只准有一个研究生证,如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通报和纪律处分。
3、研究生因家庭地址变更,须改变乘火车区间者,必须交验家长工作单位和家庭所在地派出所的书面证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带工资学习者不享受乘火车半价优惠。
4、研究生证是研究生身份的证件,校徽是研究生的标志,必须妥善保管,防止遗失。研究生证若有遗失,本人必须在校刊登报挂失,并写明遗失情况,经班长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申请补发。研究生证补发按规定收取工本费、手续费10元。遗失校徽,由本人写明遗失情况,经班长签署属实意见后,由研究生部予以补发,并按规定收工本费、手续费2元。研究生证、校徽只能补发一次。
5、研究生证损坏,经审查确需更换者,应将原证交回,并交近期一寸标准照片一张,给予换发。
6、研究生在毕业、退学、转学等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将研究生证及校徽交回研究生部注销,遗失研究生证或校徽者,必须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写出书面说明,经班长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备案,并按规定收费10元。
7、研究生证、校徽统一由研究生部印制、核发、换发、补发、收回。
8、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江苏工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8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实施机构
 
第二条 学校设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由学校的一位校级领导具体负责,并配备若干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见附1)。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为我校经济困难的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三)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含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简要说明,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等);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第六条 在校大学生直接向学校助学贷款办公室申领《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第七条 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贷款总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第四章 贷款申请的审核
 
第八条 学校助学贷款办公室在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学生的资格审查。具体审核流程为:各系、二级学院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学生的资格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学生信息输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后,按学号顺序将逐一装订好的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送校助学贷款办公室;校助学贷款办公室运用管理系统审查申请人资格,并检查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规范。
 
第九条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借款学生,校助学贷款办公室将在校园网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第十条 资格审查工作无误后,校助学贷款办公室于10个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经办银行提交编制好的《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送审表》和申请材料。
 
第五章 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学校收到经办银行提供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并提交经办银行。
 
第十二条 校助学贷款办公室在接到借款合同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其发给借款学生本人。
 
第六章 贷款期限与利息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不付利息,自毕业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起全额负担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十五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及时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以便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同时,财政部门继续为其实施继续攻读学位期间的贴息。
 
第十六条 对没有按照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经办银行可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七章 合同变更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自愿终止合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二)借款学生转学。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三)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学校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八章 贷款回收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应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办理毕业手续时,学生必须提供就业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家庭地址、联系电话。
 
第二十条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借款学生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签订还款协议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有条件的借款学生可以提前还贷,并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银行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九章 违约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为及时提醒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对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实施通报。
 
第二十三条 对违约学生进行通报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省教育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的通知》(苏教贷〔2004〕2号)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此前已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其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江苏工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工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者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
2、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具备申请资格:
(1)受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
(2)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被强制延长学制;
(3)上一学年获得学分少于30学分;
(4)有不良诚信记录;
(5)经常上网包夜、上网打游戏;
(6)生活上铺张浪费;
(7)其他情形。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提交的材料
1、《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2、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3、学生证复印件;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父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5、本人学业情况,包括受纪律处分情况、上一学年获得学分情况、学籍情况等;
6、贷款人信息登记表;
7、《江苏工业学院学生借款还款承诺书》。
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及期限
1、每次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不超过6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费、住宿费生活标准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2、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期限由经办银行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与贷款人商议决定;
3、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和住宿费)经批准后通过银行直接转账到学校账户,不用现金支付给学生本人。
四、各部门、个人职责
1、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与经办银行之间的信息沟通;
(2)组织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负责人进行培训;
(3)组织并督促各院(系)进行诚信教育;
(4)督促各院(系)组织学生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5)复审申请贷款同学资格和申请材料;
(6)协助银行催还贷款;
(7)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
(8)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其它事项。
2、各院(系)职责
(1)初审学生的申请资格,保证学生申请资格的有效性;
(2)录入并初审学生的申请材料,保证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3)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借贷合同和还款计划确认书;
(4)对贷款同学进行诚信教育;
(5)督促见证人履行职责;
(6)负责收集本系部贷款学生的信息,协助银行催还贷款;
(7)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其它事项。
3、财务处职责
(1)向银行及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提供贷款学生的交费情况;
(2)核对经办银行的贷款;
(3)与银行之间有关助学贷款的其他业务往来;
(4)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其它事项。
4、贷款学生的职责
(1)签订贷款合同时,按诚实信用的原则准确填写本人的相关信息;
(2)在校期间努力学习,遵守纪律,勤俭节约,积极参加学校、银行组织的有关贷款的各项活动;
(3)毕业离校前与银行签订还款确认书,并提供给银行和学校准确、详细的就业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家庭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4)工作后,经济收入应首先归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5)毕业后若工作单位有变动,应及时通知银行和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
(6)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其它事项。
 
 
江苏工业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工业学院学生团体的管理,推动学生团体的健康有序、蓬勃发展,繁荣校园文化,营造良好的人文氛围,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苏工业学院学生团体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宗旨,全心全意为全体学生服务,代表广大学生利益,并沟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联系,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方位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团体是指本校在读并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的学生组织。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审批、注册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生团体的成立由校团委审批。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学生组织,属非法团体,学校将予以取缔。
第五条  成立学生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十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团体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充分成立该团体的理由;
(四)有规范的章程。包括以下事项:
1、团体的名称。学生团体的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2、团体的性质和成立的宗旨;
3、团体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4、组织机构、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5、开展活动的范围和活动的方式;
6、活动经费的使用原则及管理方法;
7、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及办法;
9、团体终止的程序;
10、应当有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六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团体,发起人应当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提交下列文件并由社联办公室备案:
(一)筹备申请书及《学生团体组织审批表》;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四)若有指导老师的,附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七条  校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应当自收到本章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就能否开展筹备工作作出答复。经批准成立的团体,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协会内部干部会议通过章程,产生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团体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团体筹备以外的活动。筹备期结束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在一周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团体成立的决定。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团体不予成立:
(一)团体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章程第二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团体;
(三)发起人违反校纪校规受过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筹备期限已满,参加团体人数未超过十人的;
(六)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第九条  学生团体应在每学期前三周内到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注册。真实提供该团体干部及其变动情况、登记在册会员人数、章程变动情况、团体工作或活动要点、经费情况、后备干部、机构及编制情况等。
第十条  学生团体更改名称必须重新申报登记,并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和团委共同商议,同意后公布公告。
第十一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学年对学生团体进行评比、定级,评选出年度“优秀学生团体”若干,予以表彰及奖励。
第十二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社联申请注销登记:
(一)不能完成该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三)已分立、合并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终止的。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者,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学生团体性质、章程不符;
(二)财务管理混乱;
(三)应当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四)学生团体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十四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处理:
(一)活动严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校纪校规;
(二)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本学生团体成员利用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背弃宗旨,造成一定后果的;
(四)进行整顿后仍不合乎需求的;
(五)会员连续两学期不足十人的;
(六)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第十五条  学生团体实行会(社)长负责制,每学年年初,各学生团体将本团体主要干部名单及成员名单上交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各学生团体负责人在任职期内,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保留其罢免权。
第三章  会员与干部
第十七条  凡在江苏工业学院就读的大学生,承认某一学生团体章程,即可按照章程规定申请加入。
第十八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团体的章程自愿加入或退出该团体、团体内部会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十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权了解所在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二)在团体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团体的组织、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有权参加团体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有权要求团体出面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当团体负责人有违反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会员利益的,该团体成员有权向社联主席团据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校纪校规;
(二)以学习为首任,积极参与学生活动,努力成为全方位人才;
(三)关心、支持并积极参与所在团体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团体干部应为人正派,工作热情,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以服务学生团体、服务会员为己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团体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者;
(三)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重修者;
(四)已在其他团体担任负责工作者。
第五章  学生团体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团委负责对学生团体行使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学生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取缔及学生团体的档案,财务管理;
(二)对学生团体实施年度注册登记;
(三)对学生团体拟聘的指导老师进行资格审查;
(四)对学生团体开展的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的审批;
(五)定期召开学生团体负责人工作会议,并听取各团体负责人工作和活动情况汇报。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团体举办下列活动(大、中型活动)应当向社联主席团提交书面申请,由团委、社联主席团共同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一)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活动,以及校内外其他组织联合举办的活动;
(二)开办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培训班、学习班,但涉及收费的;
(三)面向全校师生的群众性集会和活动;
(四)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团体开展以上活动须提前三周以上交活动申请、活动策划书,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及资金预算等。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团体组织全校性的活动必须体现学生团体的宗旨,经校团委审批后在课余时间开展。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团体会员证由校团委统一印发。会员证仅作证明会员身份之用,不具备其它效力。若退出团体,会员证将由社团联合会收回。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团体不得私自刻制公章,经校团委审批后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团体开展各项活动尤其是对外联系,必须以“江苏工业学院××协会(社)”为名义,不得盗用其他指导部门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团体,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者暂停该团体活动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金来源
(一)学校拨款;
(二)争取社会及校内部门赞助和捐款;
(三)会员缴纳会费;
(四)各协会通过正当途径收入;
(五)其他来源。
第三十二条  资金去向
(一)资助各协会维持正常运作及购买活动器材;
(二)用于外联工作及办公用品购买;
(三)用于学生团体开展各项文体类活动及公益活动支出;
(四)其他去向。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团体为筹集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可在每学年初向新招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最高额度不得超过30元/人。除收取会费外,不得再向会员收取其他费用,如确有需要,则应征得成员同意,并报团委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团体的财务必须由专人(非负责人)专门管理,账目公开,定期向团委汇报并随时接受团委组织的检查。使用经费时,须经经手人、财务负责人、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团体的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记帐,帐目清楚,并保留原始凭证。社联将定期组织人员进行财务帐目审计。对于财务帐目混乱不清者,团委将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团体整顿期间须停止一切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团体的财产,不得在成员中分配。学生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应当向团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以及资助者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团体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社联的监督。学生团体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团委组织人员对其进行财务审计。每学年末,将所有帐目整理制成清单向外界公布。
 
江苏工业学院学生公费医疗指南
一、公费医疗
1.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门诊看病自费,住院参加意外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2.学生因病住院应去市级(县级)医院,民营医院医疗保险不理陪,外地就医如需住院应在保险公司备案。
3.学生因病住院医疗费应由本人垫付,确有困难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借款。出院后将住院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出院小结、明细收费清单、身份证复印件交医保中心,由医保中心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剩余的部分,500元以下部分由本人自负;500元以上的部分学校承担70%,学生承担30%。
4.住院报销按江苏省医保规定执行,商业保险剔除部分学校不予报销。
5.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应予休学,休学期间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
6.此《办法》由医保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看病建议
1.学生看病时必须携带个人病历。
2.给药由医生根据病情确定,不自行用药。
3.因病应去正规的医院就医,不迷信广告,尽量不去民营医院、私人诊所。
三、健康促进
1.养成良好的生活方式。吸烟、酗酒、饮食不当、缺少运动、滥用药物、性淫乱、吸毒已成为影响人类健康的重要因素。
吸烟。吸烟可导致冠心病、肺癌和慢支。孕妇吸烟可导致畸胎,可影响胎儿智力发育。被动吸烟同样有害。
酗酒。酗酒可致肝硬变、消化性溃疡和其他胃肠疾病、神经系统损害、心脏病、营养性疾病和代谢障碍,而且是车祸的重要因素。
饮食不当。过度营养可造成肥胖,肥胖易发生心血管病、高血压、糖尿病等。糖摄入过多,造成龋齿和肥胖,盐摄入过多造成高血压,食物中纤维素过少易导致大肠癌。
缺乏运动。研究表明,高血压、冠心病、肥胖病都与缺乏运动有关。坚持运动有益于提高心血管功能,增强免疫力,以及有效地减少紧张、消除疲劳等。
滥用药物。滥用药物是世界性卫生问题,它不仅直接损害健康,而且不洁的注射可传播病毒性肝炎及艾滋病,同时还引起犯罪等各种社会问题。
性淫乱。“性解放”、“性放纵”导致性病、艾滋病和其他传播疾病的流行,青年学生应有良好的性道德,坚决消灭卖淫、嫖娼行为。
吸毒。吸毒也是世界性问题,共用注射器吸毒已成为艾滋病的重要传播途径,某些吸毒人群中艾滋病的感染率已达80%以上,青年学生远离毒品!
2.预防接种。接种疫苗是某些疾病如乙肝、麻疹等最有效的预防方法,我们建议青年学生按时参加预防接种。
3.艾滋病、性传播疾病的预防。
性传播疾病主要是通过不良性行为传播产生的。青年学生应提高性道德水平,坚决杜绝卖淫、嫖娼行为。为防止性病的传播和意外的妊娠应使用安全套。
艾滋病在某些地区已进入飞速增长期,如印度、泰国,如不加以防范,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和乙肝一样普通,青年学生责无旁贷。
艾滋病的传播主要有如下途径:(1)性行为(淫乱人群)(2)血液制品(不洁)(3)静脉吸毒(共用注射器)(4)母婴传播,母亲传给子女(分娩)
预防艾滋病5条原则:1.了解传播方式,人人注意预防;2.坚持一夫一妻制,不与娼妓及性伙伴多的人发生性关系;3.阻止血液传播;4.一般接触艾滋病人不易受染;5.目前既无疫苗也无特效药,健康教育、广泛宣传是最重要的预防措施。
四、卫生守则
1.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讲究卫生,注意整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1)个人卫生要履行“六勤”、“六不”。
“六勤”:勤洗手、勤理发、勤刷牙、勤剪指甲、勤换衣。
“六不”:不相互合用茶杯、手巾等;不在阳光或暗光下看书;不喝生水;不吃腐败变质的食物;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瓜皮纸屑。
(2)关心公共卫生。认真执行寝室、教室的卫生值日及每周一次大扫除的制度,保持室内整洁。
(3)坚决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臭虫,做到见害就除。
2.学生患传染病,应隔离治疗,防止扩大传染,病愈上课时,应有医保中心批准证明。
 
江苏工业学院图书馆管理规则
一、借书规定
1.学生凭本人一卡通(注册后)可借书6册(文艺书限一册),但不能让他人代借,办理借书手续后方可携书出室,否则以违纪处分。
2.借期最长一个月,到期前一周内可来馆或通过网络办理续借手续(每册书只能续借一次,文艺书不得续借),逾期按章罚款。
3.所借书刊不得任意圈点、划线、污损、撕页等,违者按章罚款。
4.遗失所借书刊资料,借书人必须以相同版本或同一版本的更新版本赔偿,不得以其他书籍充抵。应赔偿的书确实无法购得的,不论原书新旧程度如何,都应以原书价3-5倍赔偿;若系馆藏孤本或工具书,应以原价的5-10倍赔偿;若系整套丛书或多卷书中一册,则赔偿整套书价的2-3倍。
5.学生毕业离校时,应还清所借书刊,并在图书馆注销本人借书帐号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二、阅览室规定
1.学生凭借书证,押证换牌借阅书刊,所携书包等物应自觉存放在书包架上。
2.开架书刊可自由取阅,每次限取一册,取阅时将阅览牌放在书刊所在的相应位置,阅毕归还原处,取回阅览牌。
3.所有现期期刊和近十年左右的期刊一律不外借,较早年限(一般为十年前)的期刊合订本可借出复印(阅览室内提供复印)。遗失期刊一本,赔偿全年期刊价的2-5倍(含期刊装订费)。
4.保持室内安静,不得喧哗、吵闹;注意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不吸烟、不吃零食;不得穿背心、短衬裤和拖鞋入室。
三、电子阅览室规定
1.所有电子阅览室实行收费使用,每一课时为一单元,每一单元相应收费。
2.电子阅览室内可检索本机安装,校园镜像服务器或其它服务安装的所有电子文献数据库内容,或可通过网络远程检索协作单位有关数据库内容或其它信息。
3.读者凭本人一卡通及阅览证向工作人员押借所需光盘,按指定机号进行阅览。每次限借光盘一张,使用完毕方可向工作人员调换其他光盘。
4.检索电子文献时,应遵守有关操作规定进行,不得变更设置,不得打游戏,不得进入反动或黄色网站,否则取消阅读权利,并视情况给予处罚。
5.读者不得私自带光盘进室,违者将没收其自带光盘。
6.爱护室内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四、光盘检索室规定
对校内学生收取开机费5元,并再根据检索内容多少收取检索费用。
 
江苏工业学院校园治安管理条例
    为加强校内治安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遵
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治安管理条例。
    1.学生一律凭学生证和校徽出入校门,不准将校徽、学生证转借他人使用,自行车进出
校门时,应主动下车推行。
    2.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返校,不准翻越围墙。
    3.上课或外出时,应随手关好门窗,炎热天不关门睡觉的寝室必须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以防失窃。
    4.凡晾晒衣服和其他日常用品要及时收回保管,防止丢失。
    5.个人所用物品,不得随意乱丢,洗浴时手表、钱包等不要随身带入浴室。
    6.禁止在公共娱乐场所吹口哨,寻衅闹事,打架斗殴。
    7.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损坏和移动校内消防器材。
    8.不准在校内抓蟋蟀、钓鱼,严禁用汽枪、猎枪打鸟及从事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
为。
    9.自行车应按学校规定停放在车棚内,严禁乱放,妨碍交通。
    10.个人要加强防范,不断提高防范意识。要敢于同坏人坏事和一切刑事犯罪分子作斗
争,不得隐瞒庇护。发生事件和失窃现象,应保护现场,立即报案,并积极配合,提供线索。
    11.非本校学生不得私自留住宿舍,学生家属凭身份证到招待所住宿。
    12.有机动车辆的同学不得在校内区域行驶,更不准私自借于他人,如发现将按照交通
规则有关规定处理。
    13.在校学生不允许在校内经商,发现外来人员窜入我校内出售商品,任何人可以扭送保卫部门处理。
    14.在校学生不得在校内喝啤酒以外的各种酒,饮用其他饮料及啤酒也应节制。
    15.男女同学交往应举止得体,不能在任何环境和场合有不顾影响或低劣的行为。
16.在校学生不允许在校园内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准私自制造、销售、贩卖、使用、
持有、储存、运输的物品:①武器弹药;②爆炸物品(炸药雷管、导火器等);③剧毒物品(氰化物等);④麻醉剂(鸦片、海络因、吗啡等);⑤放射物品;⑥特种刀具;⑦淫秽物品等。
 
 
 
 
 
江苏工业学院治安管理处罚暂行条例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校园治安管理,优化教书育人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公、私财产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理》、《江苏省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结合
我校治安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校师生要自觉遵守上级有关治安管理条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敢于制止违反
校园治安管理条例的各种行为。各部门要加强对师生进行校园治安管理制度的教育。
第三条  凡在校园内扰乱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违反校园治安管理制度,侵犯他人利益的人员,均按本条例处理。
第四条  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依据肇事者的问题性质、认识态度及悔改表现,视情节、影响程度给予处罚,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执行处罚人员应坚持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一经查明将严肃处理。
第六条  凡受处罚者必须服罚,当场交出罚款。执行部门或执罚人员应开罚款收据。对拒罚者由保卫处通知财务部门协助执行。
 
二、 处罚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及本人态度,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证人员未经门卫登记和允许擅自进入校园,且不听劝阻者;
    (二)在校内乘坐双人车,经劝说无效者;
    (三)出入校门不服从门卫管理者;
    (四)将自己的证件、校徽转借他人使用者;
    (五)翻越围墙入校者;
    (六)在校内大声喧哗、吵闹者;
    (七)损毁领导机关和部门的通知、布告和标牌、标志者;
    (八)不经领导批准,在校内到处张贴大小字报者;
    (九)妨碍治安人员履行职责,尚无暴力行为者;
    (十)外来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内,不听劝阻者;无证驾驶各种车辆者;不按规定乱停各种车辆者。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视其情节轻重及本人态度,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学生宿舍及其他场所过夜者;
(二)擅自在校内猎鸟、钓鱼,故意损坏树木、花草,损坏校内绿化设施者;
(三)出租、出售传阅或放映不健康书刊或音像制品者;
    (四)造谣惑众,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者;
    (五)私自拆卸他人自行车、摩托车零件并占为己有者;
    (六)私印名片,抬高自己身份,造成一定后果者。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及本人态度,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有关损失;造成严重后果者送公安部门处理。
    (一)擅自移动或无故损毁校内消防设备或消防工具的;
    (二)违反安全用电规定,在室内私接电源,私烧电炉而引起火警的,后果尚不严重者;
    (三)未经允许,在非指定场所乱烧荒者,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违反危险品、剧毒品运输、储存、使用和保管规定者;
    (五)擅自购买、贩卖、收藏或使用猎枪或其他管制刀具的;
    (六)因擅自挖掘而损坏管道和电缆,造成一定损失的;
    (七)在校内结伙斗殴、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行为的;
    (八)煽动闹事,散发或张贴反动宣传品的;
    (九)写恐吓信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
    (十一)故意毁坏公共财物的;
    (十二)私刻他人(单位)印章,偷配他人钥匙,冒领他人钱物,或有损他人(单位)
名誉,造成一定损失的。
第十条  进行赌博活动的,送交公安保卫部门处理,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凡本校在编的“四工”人员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者,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处罚,并视情节后果,辞退或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凡校内各部门所使用的“四工”人员,一月内不到保卫处登记领证手续,无故拖
延不报者;
    (二)外单位在校内施工人员不按保卫部门所指定的场所进行活动的;乱闯宿舍区、教学区重点部门的;
    (三)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照法规或校纪执行公务的。
 
三、 处罚程序
第十二条  对按照本条例超过50元罚款的,由保卫处裁决;50元以下罚款,被罚人承认违法违纪事实的,由校卫队巡逻人员当场执行,事后须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三条  当巡逻人员根据本条例责令行为人立即改正的,可以口头警告,也可以书面告之。
第十四条  收缴罚款和没收物品应开具财务部门统一制作的收据,对扣留的物品应开列清单。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处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内申请复议,保卫处应当在接到复议后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对涉及超出本条例范围的案件,由保卫处移送有关部门或公安部门处理。
 
四、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保卫处负责接受,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工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的日常管理,以“教育为主,教育和惩罚并用”为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打架斗殴的组织者、主要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故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处分;
(3)包庇他人或为打架斗殴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打架斗殴者作伪证,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条 吸食毒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到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威胁他人,或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后果及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六条 私拆他人信件等妨碍他人通讯自由,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条 盗窃、欺骗或以其它非法手段侵占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的,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作案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就业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九条 对赌博行为给予下列处分:
(1)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围观赌博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条 观看不健康内容的光盘、录像带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
(三)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损害他人利益或危害网络安全的。
第十二条  违反考试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以下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2)策划、组织作弊;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4)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二)有以下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考前通过各种渠道窃取考题、参考答案;
(2)在考场内墙上、书桌等处书写与考试有关内容;
(3)在考试时间内看书、笔记(开卷考试除外)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
(4)在考试时间内与他人核对答案;
(5)在考试时间内交头接耳、互相议论、偷看他人试卷或做其他暗示动作,经监考老师警告,不知悔改的;
(6)为作弊者提供方便或协同作弊;
(7)违反考场规定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储存功能的计算器;
(8)违反考场规定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在考试中途故意将试卷带出考场;
(9)考试期间内有其他作弊行为。
(三)对其他违反考场纪律和考场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校纪校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相应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课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5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
(二)在校园内乱扔、乱摔、焚烧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学生在校外住宿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凡住校学生,未经请假,夜不归宿一次,给予系(院)通报批评;夜不归宿两次,给予警告处分;夜不归宿三次以上,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留宿异性宿舍或在宿舍留宿异性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上课期间有打电话、发短信、玩游戏等与教学活动无关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违背事实,故意向媒体或他人提供不实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在学校制造、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在同学交往中,纠缠对方,影响对方及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江苏工业学院学生申诉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成立“江苏工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因不服学校对其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是监察处。
第四条  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近亲属或者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作为代理人代理其申诉,代理人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  学生对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提交申诉书,并附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诉。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要求及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签名。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的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或申诉人提出的申诉材料不齐全而拒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的,在调查、核实基础上,于接到书面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由受理机关将复查决定及时送达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复查决定: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二)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九条  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申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通过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  在学校未作出复查决定之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决定是否同意其撤回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的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  士  学  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  士  学  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过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
 
博  士  学  位
 
  第十条 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3.两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参加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
第十七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应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其  他  规  定
 
  第二十一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校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江苏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科教兴省”战略,做好江苏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江苏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目的在于不断提高我省研究生教育质量,为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培养奠定厚实的基础。
第三条   江苏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江苏省教育委员会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由江苏省教育委员会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其主要职责为:
  1.部署评选工作;
  2.组织通讯评议和审定工作;
  3.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
  4.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评选和推荐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江苏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不超过60篇。
第五条   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江苏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为:
  1.选题为本学科范围内,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并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2.在理论或方法和实际应用上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果,达到国内或国外同类学科相当水平,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第七条   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一般为在评选年份的上一学年度,在国内学位授予单位获得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在此前获得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确属优秀的,也可以参评。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
第八条   江苏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经过推荐、评选和审定后产生。
第九条   江苏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参评论文由江苏省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研究生管理部门组织初选工作,向江苏省教育委员会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推荐。
第十条   江苏省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江苏省教育委员会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下达的推荐名额进行初选。
第十一条 江苏省教育委员会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初选出的推荐论文进行评选,评选工作包括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和审定会审定。每篇论文适当收取评审费。
第十二条 江苏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由江苏省教育委员会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江苏省教育委员会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江苏省教育委员会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异议期结束后,由江苏省教育委员会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江苏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名单,予以公布。在异议期限结束之日起15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论文不列入批准的论文名单。
第十四条 江苏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作者由江苏省教育委员会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进行表彰。
第十五条 对已批准的江苏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江苏省教育委员会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将撤消对其作者的表彰并予以公布。
                             江苏省教育委员会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子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寺艮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月良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C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
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经常性工作, 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发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
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
防患于未然。
    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法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
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
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他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发生,树立安全思想,努力作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过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
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
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要以事实为根据,不得逼供或利诱。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重伤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作好处理与善后工作。
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为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循私
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
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得,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第二十七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
应予以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
予适当的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接受、落
户等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实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十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学校可依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
计)的平均奖学金数。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一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雄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待遇。
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其民事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事故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